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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伴去世,儿子却将遗产独吞,老人起诉要回财产能获法院支持吗?
发表时间:2022/12/15
 
 

老伴去世,儿子却将遗产独吞,老人起诉要回财产能获法院支持吗?


[案例详情]


徐青山(男,化名)和张美凤(女,化名)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,徐青山去世后,儿子徐阿龙(化名)取走了父亲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万元,张美凤和女儿徐阿娇将徐阿龙诉至法院,认为徐青山账户内的存款是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,有一半属于张美凤自己,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。徐阿龙却称,钱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,父亲生前的医疗费也是由自己支付的,应从遗产中扣除。


[法院审理]


法院经审理认定,徐青山名下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,其中一半属于张美凤的财产,另一半为徐青山的遗产,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子女继承。徐阿龙为父亲生前支付的医疗费用,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从上述银行存款中予以扣除。最终,顺义法院判决徐阿龙向张美凤、徐阿娇返还二人应得款项。


[律师提示]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条,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外,遗产分割时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

本案中,子女无权擅自处理父母名下的财产,被告徐阿龙作为子女,理应在父亲去世后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和义务,但他却擅自将父亲账户内的钱款转入自己账户,母亲索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。法庭之外,除了将应得款项返还给母亲外,徐阿龙更应该给予母亲更多的关爱和照顾,让母亲安度晚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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