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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不尽孝!母亲百万房产赠扶养人!
发表时间:2022/10/5
 
 

儿子不尽孝!母亲百万房产赠扶养人!


老人病重,儿子不愿赡养,伤心无奈的她找到前夫协商扶养事宜,并协议约定将百万房产赠送给对方,没成想老人死后,其子却又出来阻拦扶养人获得房产,称该房产是遗产,老人赠与行为无效,法院会怎么判?


儿子不管不顾,患病老人与前夫签扶养协议


[案例详情]


戴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,生前有过两段婚姻。

1986年,戴女士与庞某结婚,二人生育一子小庞;1992年,庞某因故离世。

2014年,戴女士与蔡某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2017年,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。


2013年因自建房拆除,戴女士获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,外加补偿款20多万元。

2019年,戴女士因病长期卧床,需要人陪护照顾,而20多万元补偿款已所剩无几。

她向儿子小庞求助,但对方不理不睬,并表示不愿意负担日后治疗费用。

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帮忙,在律师的见证下,双方签订了扶养协议书,约定了戴女士的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。

协议中明确约定,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,待戴女士过世之后,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。

协议签订后,蔡某依约履行义务,2020年3月,戴女士因病离世。


前夫欲获得受赠房产
儿子却称应按法定继承



处理完戴女士的身后事,蔡某拿出《协议书》主张自己的权利时,遭到小庞的拒绝。经多次协商无果,2021年12月,蔡某将小庞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。


蔡某说,戴女士无钱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,她儿子不顾不理,他们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了扶养协议书,其已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,并妥善办理好戴女士的身后事,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。


小庞称,该《协议书》并非戴女士的真实意思,当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钱,在特殊的情况下,被迫与蔡某签订了协议。


《协议书》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,蔡某扶养照顾、安葬戴女士仅花费数万元,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产。


小庞认为,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,对于蔡某扶养、丧葬支出的开销,可以从戴女士的遗产中扣除。


扶养协议有效
法院判决房产归前夫所有



2022年2月,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。


法院认为,戴女士与蔡某签订的《协议书》,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,合法有效。小庞作为戴女士的儿子,在母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、照顾义务,在母亲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,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,有悖常理,法院不予支持。


由此,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蔡某所有。小庞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
[律师说法]


我国的《民法典》有明确规定,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、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等。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,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,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。


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,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,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、自愿的情况下,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、精神支持或陪伴,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、清晰、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,有效保障老年人“老有所养,老有所依”。


遗赠扶养可以让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,与“母死子继”的传统观念不一致,从而常常引发法定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的纠纷。本案中,扶养人抱着友善的态度,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和义务,对被扶养人善始善终;被扶养人的儿子则是希望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,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,令人唏嘘。


“孝亲敬老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。在此,呼吁大家要尊老、敬老、爱老,用实际行动让老年人感受到关爱和温暖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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